采购中心栏目
免费注册
外贸独立站
GEO

2011年商务部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许可证签发规定

2011/1/10 9:56:00来源:新浪作者:点击数:1471

  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许可证签发:黑龙江省商务厅负责签发本省企业的出口许可证,报关口岸限定为大连和绥芬河海关;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签发本自治区企业的出口许可证,报关口岸限定为满洲里、二连浩特、大连、天津和青岛海关;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签发本自治区企业的出口许可证,报关口岸限定为阿拉山口、天津和上海海关;福建省外经贸厅负责签发本省企业的出口许可证,报关口岸限定为福州、厦门、莆田和漳州海关。
  
  按照2001年国家林业局、原外经贸部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《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》(林计发〔2001〕560号)的规定,有经营资格的试点企业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,须凭《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证明》向本公告第三条第(五)项列明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,发证机构须在许可证备注栏注明“进口原木加工锯材”。

建材网免费为您提供推荐指导

今日已有284人通过建材网与意向品牌获得联系

首页 >商业资讯>木业 > 详细

提交成功

我们将会在10分钟内给您致电,请保持通话畅通

知道了

2011年商务部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许可证签发规定

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

此二维码已经过安全认证

长按图片保存到相册

取消

分享至微信好友或微信朋友圈

方式一:直接分享

1.点击浏览器底部的 按钮

2.点击菜单中的分享 按钮分享至微信或朋友圈

方式二:长按复制下方的链接地址,分享给好友

https://m.bmlink.com/

方式三:保存二维码图片进行分享

1.点击菜单中的二维码按钮,长按图片保存到相册